(2009)绍商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小庆与傅祖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庆,傅祖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90号原告:沈小庆。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傅祖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庆与被告傅祖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祖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小庆撤回对傅祖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5元,减半收取976.25元,由沈小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