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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国。经理。住所地:开封市万胜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杰,经理。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上诉人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裁定,以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