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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军民与许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民,许如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66号原告:张军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3号2单元602室。委托代理人:毛炬东(特别授权),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如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民与被告许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曙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军民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3元,依法减半收取2246.50元,由原告张军民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