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军民与许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民,许如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66号原告:张军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3号2单元602室。委托代理人:毛炬东(特别授权),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如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民与被告许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曙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军民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3元,依法减半收取2246.50元,由原告张军民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