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古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张贵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张贵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古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娥,女,1978年3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0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娥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009年5月,被告人张贵娥在古交市文化苑小区附近,以每零包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10余次,获取毒资6000元左右。2008年1至8月,张贵娥在古交市沟儿口向吸毒人员张侯维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五、六次,每次1克,获取毒资6000元左右。2009年7月8日,张贵娥携毒品土制海洛因12.39克来古交出售时,在古交市神堂岩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贵娥的供述及自书材料;2、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王保龙的证言;4、张侯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6、扣押清单;7、没收毒品凭证;8、物证检验报告;9、张贵娥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贵娥贩卖毒品12.3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娥当庭辩称,1、我卖给过张某一次,他给了我200元;2、我不认识张侯维,也没卖给过他;3、公安人员查获的12.39克毒品是王保龙的。经审理查明,2008年二、三月份,被告人张贵娥在古交市文化苑附近,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毒品土制海洛因,每次1包或2包,共计获取毒资约2000元。2009年5月份,张贵娥又卖给张某七、八次毒品土制海洛因,有3次贩卖的是0.5克的“包包货”,价格每包700元;其他几次都是200元或300元的“包包货”,共计获取三、四千元的毒资。2008年1至8月份,张贵娥通过一个叫“发武”的人,在古交市沟儿口卖给吸毒人员张侯维毒品土制海洛因五、六次,每次一包,每包价格1000元。2009年7月8日,张贵娥携带毒品土制海洛因12.39克乘坐其男友王保龙的车来古交欲出售,当车行至古交市神堂岩村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贵娥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土制海洛因12.39克,并予以扣押。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张贵娥的供述:我从2009年过了年后开始贩毒。2009年4月份我卖给一个叫“发武”的人毒品2次,6月份卖给他1次。每次半克,价格500元。这次包里带的毒品是打算住到古交慢慢卖。2、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二、三月份,张某在古交文化苑附近向张贵娥买过毒品,每次买一包或两包,每包200元。约有2000元的毒品。2009年5月份,张某又向张贵娥买了有七、八次毒品,有3次买的是半克的“包包货”,价格每包700元;其他几次都是200元或300元的“包包货”,约有三、四千元的毒品。3、张侯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侯维从2008年1至8月份,通过“发武”给联系,在古交沟儿口的小胡同里向张贵娥买过五、六次毒品,买了五、六克,每次买一包,价格每包1000元。4、王保龙的证言:2009年农历5月初8左右,我女友张贵娥拿上我吸的剩下的毒品来古交卖,卖给什么人我不知道。她卖下毒品给了我2000元左右。我和她送毒品来古交有三次。2009年7月8日,我开车拉着她到古交,我知道她包里装了10来包毒品。车开到古交山上时车翻了,等待救援时就被公安干警抓获了。5、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7月8日1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古交市神堂岩煤检站附近抓获张贵娥,并当场从其所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用白色塑料包装的土制海洛因1小包、用纸包装的土制海洛因15包、小电子称一台。6、扣押清单、没收毒品凭证,证实公安人员向张贵娥扣押土制海洛因共计12.39克。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张贵娥包内搜出并扣押的可疑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8、张贵娥的户籍证明,证实张贵娥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娥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并在携带12.39克毒品土制海洛因到古交贩卖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贵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