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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孙荣哲、王墨莲与原审被告西安叁克拉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荣哲,王墨莲,西安叁克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监字第15号原审原告:孙荣哲,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退休职工。原审原告:王墨莲,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退休职工。原审被告:西安叁克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粉巷26号多木金时代广场二楼内。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孙荣哲、王墨莲与原审被告西安叁克拉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9日作出(2009)碑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