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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司,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系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上诉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 云 西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翟   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