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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 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故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