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 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故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