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毛××。委托代理人:竺××。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毛××负担。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