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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公告费10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傅爱芬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