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70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五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