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禹民一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70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五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