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初字第594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郑某某与刘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5944-1号原告黄某某。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现两被告另案起诉要求确认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口头约定无效,本院已经受理。因此,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