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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宋海军、王立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军,王立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海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立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怡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宋海军在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沈家巷,采用持刀胁迫的方式,抢得被害人周某的诺基亚N72型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4元)、匡威牌运动背包1只,内有索尼PSP游戏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5元)、诺基亚手机1只、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同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宋海军在本市江干区笕桥镇笕桥四组横村线93号处,采用上述方式,抢得被害人朱某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30元)、山寨版诺基亚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1元)、现金人民币800元。同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宋海军伙同被告人王立峰在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绍兴路390号,采用上述方式,抢得在车内休息的被害人陈某诺基亚N72型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1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41元),现金人民币1750元。后被害人反抗时,被告人宋海军又持刀将被害人捅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宋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5日,被告人王立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赃物手机诺基亚N72一只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周某、朱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刘某、吴某、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照片、收据、发还物品清单、110接警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结果告知单及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暂住情况登记表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均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立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宋海军、王立峰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尚未退清的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毓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忠 祥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枫(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