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红涛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段红涛,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朱二龙。委托代理人侯屹立,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红涛。委托代理人段仲涛,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段红涛之弟。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军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屹立,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皇子坡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段红涛、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皇子坡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和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屹立,被上诉人段红涛的委托代理人段仲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皇子坡村二组村民,1998年12月7日与长安区韦曲街道徐家寨村村民徐建其结婚,婚后原告将户口迁转到长安区韦曲街道徐家寨村,后原告于1999年8月20日由长安区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与徐建其离婚,2003年9月18日原告又将其户口转回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2008年6月被告皇子坡村二组土地被征用,被告皇子坡村委会制定征地款分配方案后向被告皇子坡村二组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17000元,未给原告发放,原告索款,被告表示研究后决定,但至今未予处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征地补偿款17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户口在韦曲街道徐家寨村期间未享受该村任何待遇,原告提供韦曲街道徐家寨村村委会证明,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原告认为其已离婚且户口已迁回本村,应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故坚持要求分得本村组的征地补偿款。被告皇子坡村委会表示同意由法院依法决定是否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皇子坡村二组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本案调解不立。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户口在被告村,虽一度迁离本村,但迁离期间未在外享受村民待遇,现原告为被告村村民,应享受该村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皇子坡村委会组织制定征地款分配方案,应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遂判决: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段红涛支付征地补偿款170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宣判后,上诉人皇子坡村二组不服长安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段红涛从未向其要过征地补偿款,亦未告知其离婚的事实,其不知被上诉人段红涛是该村有同等待遇的合法村民。上诉人皇子坡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段红涛之间的纠纷是村委会、村民小组与村民的纠纷,应适用村委会组织法,村干部制定的分配方案是法律在农村的延伸,原审法院不考虑村组的意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段红涛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段红涛承担。被上诉人段红涛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皇子坡村委会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段红涛为上诉人皇子坡村二组村民,婚后将其户口迁至其夫长安区韦曲街道徐家寨村,离婚后于2003年9月18日又将户口转回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且户口迁离期间在韦曲街道徐家寨村未享受该村村民待遇,现段红涛作为皇子坡村村民,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上诉人皇子坡村二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皇子坡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