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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盛泰纸张有限公司与周建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盛泰纸张有限公司,周建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226号原告:海宁市盛泰纸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中三丝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骆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良,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青,盐官镇桃园村金家角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盛泰纸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盛泰纸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海宁市盛泰纸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