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项剑与陈生根、陈小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剑,陈生根,陈小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940号原告:项剑。被告:陈生根。被告:陈小孔。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剑诉被告陈生根、陈小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09年12月14日的庭审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项剑负担。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