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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项剑与陈生根、陈小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剑,陈生根,陈小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940号原告:项剑。被告:陈生根。被告:陈小孔。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剑诉被告陈生根、陈小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09年12月14日的庭审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项剑负担。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