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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伟全与张礼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全,张礼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53号原告王伟全,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桃溪镇陶村村振兴街12号。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华,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迎宾路温泉花园1弄4号。委托代理人徐杰震,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全与被告张礼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全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00元,由原告王伟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金华陪 审 员 赖祝生陪 审 员 程云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