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伟全与张礼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全,张礼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53号原告王伟全,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桃溪镇陶村村振兴街12号。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华,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迎宾路温泉花园1弄4号。委托代理人徐杰震,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全与被告张礼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全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00元,由原告王伟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金华陪 审 员 赖祝生陪 审 员 程云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