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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邱××与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沈××。委托代理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50元,由原告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朱邵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