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邱××与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63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沈××。委托代理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50元,由原告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朱邵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