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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瀚与潘松青、陈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瀚,潘松青,陈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瀚,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松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君,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2日以(2009)松民一初字第07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君所有的坐落在合肥市肥东路园林都市x栋xxx室房产,并于2009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潘松青、陈文君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60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潘松青、陈文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松青、陈文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路园林都市x栋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默升审 判 员 张海平审 判 员 汪保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虞盛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