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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外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西××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敬稳(××)××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敬稳(××)××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外初字第20号原告杭州西××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镇长××村。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高××、卞××。被告敬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科技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萧××。委托代理人孟××、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敬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敬稳(××)××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区,且其并未出具过货款确认函,确认函上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系伪造。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货款确认函系传真件,现该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货款确认函的真实性,因此货款确认函上的相关内容亦无法确认,原告杭州西××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以货款确认函上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敬稳(××)××设备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