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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8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饶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饶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与饶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饶某某的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秦        拓审判员 朱萍代理审判员梁乐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洁  (  兼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