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海军、舒航超等抢劫罪,黄海军、舒航超等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舒飞,汪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军。因本案于200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舒航超。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小芳。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舒飞。因本案于200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汪远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犯抢劫、抢夺罪、被告人舒飞、汪远江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舒飞、汪远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舒飞伙同舒裕庭(另案处理)、张文波(已判刑)在本市西湖区浙江省女子监狱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殴打倒地,后劫得张某的诺基亚N72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182元)及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诺基亚N72型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2、2009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舒飞、汪远江伙同舒裕庭经预谋,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大厦味港酒店门口,持刀抢劫该酒店老板杨某、周某甲等人,劫得杨某的“老人头”牌背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103元),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劫得周某甲的“米提”牌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还将杨某的母亲俞某的左手砍伤,致其食指、中指伸肌腱离断,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从被告人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61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3、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海军授意被告人舒航超伙同舒裕庭等人,携带刀具至本市拱墅区祥符镇石桥头1号世纪华联超市,抢走超市内的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85元),机内有人民币100余元。以上,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参与实施抢劫三起、所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070元;被告人吴小芳、舒飞参与实施抢劫两起,所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485元;被告人汪远江参与实施抢劫一次,所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1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舒飞、汪远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杨某、周某甲、俞某、何某甲的陈述,证人林某、陈某甲、康某、王某、舒某的证言,同案犯舒裕庭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单、病历资料、检验结果告知单、前科材料等书证以及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夺1、2009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伙同舒裕庭闯入本市拱墅区庆隆村庆隆路26号电子游戏机房,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80元),机内有人民币30余元。2、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伙同舒裕庭闯入本市拱墅区庆隆路13号的丹彦旅馆二楼,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二台(价值人民币934元),机内有人民币900余元。3、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伙同舒裕庭闯入本市拱墅区月亮路40弄1号游戏机房,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90元),机内有人民币50元左右。4、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伙同他人闯入本市拱墅区隐秀路357号体育彩票店,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65元),机内有人民币200余元。5、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伙同他人闯入本市拱墅区隐秀路346-1号喜子麻辣烫店,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70元),机内有人民币50元左右。6、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海军授意舒航超伙同舒裕庭闯入本市香积寺路335-3号吴记烟酒店,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40元),机内有人民币50元左右。7、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及舒裕庭伙同他人,经预谋,分别闯入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北六区4号慧新食品手机店,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55元),机内有人民币100元左右;闯入益乐新村北二区10号美缘超市,公然抢走该店内的喷火龙牌游戏赌博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70元),后被该超市老板追回该台赌博机。以上,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参与实施抢夺七起,所抢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84元;被告人吴小芳参与实施抢夺二起,所抢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65元。案发后,被告人舒航超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与同案犯在省女子监狱门口实施抢劫及多起抢夺游戏赌博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何某乙、周某乙、陈某丁、吴某、龙某、徐某的陈述,同案犯舒裕庭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舒飞、汪远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海军、舒航超、吴小芳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汪远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舒航超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同案犯抢夺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抢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舒航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小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舒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汪远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折价款,责令五被告人共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