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俊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郑俊章,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青石镇山溪边村166号。被告:徐海你,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鲁士村。原告郑俊章与被告徐海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宏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俊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海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俊章诉称,被告徐海你于2008年10月份请原告郑俊章帮其制作铝合金防盗门。2009年1月完工后,欠下货款25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定于2009年10月30日前还清。然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支付货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徐海你支付铝合金货款2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徐海你于2009年1月24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铝合金货款2500元,定于2009年10月30日前还清的事实。被告徐海你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质证,本庭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已交被告答辩,被告未作答辩又未提交反面证据以抗辩,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利。故本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所举证据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郑俊章经营铝合金业务。被告徐海你于2008年10月份向原告郑俊章购买铝合金防盗门。2009年1月24,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确认欠原告铝合金货款250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支付货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原告郑俊章与被告徐海你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2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约定的价款、约定的还款时间承担支付货款之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海你支付铝合金货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海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海你支付原告郑俊章铝合金货款人民币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海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