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成秀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王沈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王沈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635号原告李成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福权。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被告王沈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石军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飞、范海石。被告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秀诉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王沈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成秀负担。审 判 长 戴 珍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