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普合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杭州普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告杭州普合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进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普合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经协商已结清装修款为由,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来福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