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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陆家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催字第55号申请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家齐。委托代理人:张毅。代理申请人:浙江省支票报失中心。申请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6291664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用户名称: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支票所属支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文晖支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肆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09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无;持票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出票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收款人:舟山市荣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背书人: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志君审 判 员  于天麟代理审判员  江宇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