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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长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维俊、张孝辉、张春利、张小军、党燕苹与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卫、董同义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1)长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俊、张孝辉、张春利、张小军、党燕苹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卫、董同义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2009)西刑一终字第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卫正在服刑,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终字第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