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长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维俊、张孝辉、张春利、张小军、党燕苹与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卫、董同义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1)长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俊、张孝辉、张春利、张小军、党燕苹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天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杜卫、董同义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的(2009)西刑一终字第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卫正在服刑,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终字第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