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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林××、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潘××。被告: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林××、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潘××负担。审 判 长  钱成丰审 判 员  郑乃生人民陪审员  吴爱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