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0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雄风××有限公司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风××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09号原告:雄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王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雄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雄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雄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依法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雄风××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