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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0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雄风××有限公司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风××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09号原告:雄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王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雄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雄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雄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依法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雄风××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