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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3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赵清贵与任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清贵;任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018号原告赵清贵,男,汉族,1940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被告任新成,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贵处诉被告任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任新成涉嫌合同诈骗,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新乡市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原培宏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