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沙执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国渝与乌鲁木齐市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渝,乌鲁木齐市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沙执字第119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渝,男,土家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王家沟六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北路2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渝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渝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中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国渝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李国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8)沙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鄢先瑜审判员 王俊生审判员 王 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