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执裁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双虎 与行郭小五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双虎,郭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执裁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黄双虎,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小五,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双虎申请执行郭小五借款纠纷一案中,当事人郭小五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郭小五所提异议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6)新执字第7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当事人郭小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建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