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劳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34号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9715-8)。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波,系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志兴,系绍兴县福全灵丰纺织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