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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徐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徐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76号原告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山阴西路宝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宝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越刚,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祥,城区鉴湖镇上谢墅村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