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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与孙小弟、李大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孙小弟,李大根,倪明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负责人:倪建红。委托代理人:卜剑刚。被告:孙小弟。被告:李大根。被告:倪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与被告孙小弟、李大根、倪明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