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倪水根与曹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水根,曹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96号原告:倪水根。被告:曹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水根诉被告曹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水根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倪水根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倪水根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