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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韦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2008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31日撤销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至本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337号,用手扳开厨房铝合金窗户栅栏后,进入陈某家中后窃得一楼客厅茶几抽屉内的人民币1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返还凭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说明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某、何某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0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