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新智与柳新民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智,柳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程新智。被申请人柳新民。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程新智与柳新民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新民患有脑梗塞后遗症、高血压,现语言表达不清,行走不便,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