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季维斌、凌正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季维斌,凌正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77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季维斌。被告凌正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永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季维斌、凌正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凌正树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仲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