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汤国根与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根,孙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291号原告汤国根,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孙海军,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国根诉被告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汤国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