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汤国根与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根,孙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291号原告汤国根,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孙海军,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国根诉被告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汤国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