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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责任公司与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责任公司,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家××有限公司,方××,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026号原告: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方××。被告:宁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号。法定代表人:胡××。被告:宁波××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岭。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家××有限公司、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为由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27元,减半收取16113.50元,由原告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