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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明诉被告陕西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明,陕西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新行初字第26号原告李永明。委托代理人郑培合。被告陕西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原告李永明诉被告陕西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明于2009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明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永明承担。审 判 长  巨艳审 判 员  蒋茹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