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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詹甲与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甲,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44号原告詹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詹乙。原告詹甲与被告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雷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甲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甲诉称:2007年3月1日,被告詹乙向原告詹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息壹分,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月息1%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3月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被告詹乙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被告詹乙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詹乙向原告詹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率1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乙应归还原告詹甲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3月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詹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交,被告应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