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蔡某某、刘某乙诉张威枫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他字第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张威枫。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蔡某某、刘某乙诉被告人张威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一案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蔡某某、刘某乙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 志 远审判员 汤 小 龙审判员 李 雅 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照君(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