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2.5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