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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2.5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