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1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吴××工艺××厂与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吴××工艺××厂,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194号原告杭州××吴××工艺××厂,临浦镇××村。法定代表人吴××。被告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吴××工艺××厂诉被告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吴××工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杭州××吴××工艺××厂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