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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1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吴××工艺××厂与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吴××工艺××厂,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194号原告杭州××吴××工艺××厂,临浦镇××村。法定代表人吴××。被告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吴××工艺××厂诉被告杭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吴××工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杭州××吴××工艺××厂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