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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谷晓杰与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谷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法定代表人郑微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晓杰。上诉人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为与被上诉人谷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09)温永岩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建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海津、方飞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于2009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为1465元,由上诉人永嘉县寒坑二级水电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方飞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