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韩秋琴及原审、韩秋琴与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崔华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韩秋琴及原审,韩秋琴,崔华权,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米行街河畔居11幢环城北路148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袁建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学峰,浙江东方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秋琴,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号。原审被告:崔华权,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红丰新村176幢402室。原审被告:吕伟,江省湖州市练市镇东大街194号。上诉人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韩秋琴及原审审被告崔华权、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湖州普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