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059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贺×。被告:朱××。委托代理人:俞××。原告沈××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皮鞋,至2008年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万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诉请本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皮鞋货款35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有犯罪嫌疑,桐乡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