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汪玉金与金学海、朱仁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学海,汪玉金,朱仁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学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玉金。委托代理人:屠祖良。原审被告:朱仁祥。上诉人金学海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学海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学海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还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957.50元,由上诉人金学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