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商业银行鉴湖支行与寿建军、绍兴春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建军,绍兴市商业银行鉴湖支行,绍兴春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商业银行鉴湖支行。负责人严云根。原审被告绍兴春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隆。上诉人寿建军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系原审被告股东邓立威的个人犯罪行为应属无效,上述借款约定台湾籍的邓立威、许玉芬提供保证,虽约定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改变了级别管辖。请求二审裁定移送本案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为借款人(简称甲方)与被上诉人为贷款人(简称乙方)于2008年12月15日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第5项载明: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属普通商事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剑峰